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制度
供稿:办公室 日期:2021/03/15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科研生产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列入学校编制的机构,本制度所称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学校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试验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按照“最小化”原则,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格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管机构,各部门、各学院协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管理中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保障督促检查责任制落实。
第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确定和调整部门、学院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协调处理有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的重大问题。
4.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承诺书。
5.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考试、教育、管理。
6.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严格保密信息审查和失泄密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第七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工作管理,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组织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及申请的申报、审查、审批、上报和备案工作。
3.指导、监督、检查要害部门、部位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的落实和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1.要害部门、部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二级保密管理制度并保证在本部门、部位的贯彻落实。
3.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
4.审查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
5.对工勤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6.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参与者、领导者、组织者,主要职责:
1.确保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绝对安全。
2.结合本部门、部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4.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5.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6.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7.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制度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遵循“最小化”原则。
第十一条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程序:
1.由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本部门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初步审定,经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审查。
2.学校保密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审定后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做出相应调整和变更,需要撤销的按照撤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护制度
第十三条 要害部门、部位新建、改建工程项目,落实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与基本建设“四同时”,即“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第十四条 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五条 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采取安全保密隔离措施,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和电子门禁系统。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相对集中的建筑物,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内设备的选用、使用环境和工程安装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密码文件柜及手机存放柜,一层要害部门、部位要安装防盗窗。
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安装身份鉴别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要害部门、部位各类技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严禁链接互联网。
第十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各类技术防范工程的验收、审核,必须由具备国防军工保密工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各相关部门应将验收报告存档备案。
第五章 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3.未受过党纪政纪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4.不存在违反保密法规记录且通过涉密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学院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学院签订保密责任书。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学院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组织审核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学校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机关、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到3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部门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学院批准。主管领导审核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应制定二级保密管理制度,落实部门、个人月保密自查并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线移动通信设备(如手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计算机),禁止带入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和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条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外来人员,须逐级审批并有专人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要害部门、部位原则上不接待涉外参观。确需接待应报上级保密管理部门和外事部门审批。经过审查批准后,应预先制定保密方案,对现场进行保密检查,严格按照预定的范围、路线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年终保密工作考评制度。要害部门、部位将保密工作纳入本部门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对保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一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确保本部门无泄密事件发生和对维护党和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者。
2.对保密技术措施有发明创造或改进者,对保密工作有贡献者。
3.在任何情况下能坚持原则,不怕威胁,不受利诱,坚决保守国家秘密者。
4.对盗窃、破坏、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及时检举或对破案有功者。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遗失或泄露国家秘密者。
2.在危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遭受损失者。
3.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者。
4.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斗争、不制止、不报告者。
5.盗窃、破坏、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若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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