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共黑龙江工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供稿:组织部 日期:2021/03/2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标准,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须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严把发展党员政治关、思想关、程序关、质量关,做到公正公开,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开展新生入党启蒙教育,从新生入学就要及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现、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发展学生党员,要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察。注重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第六条 在学校学习、工作,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籍学生、教职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学校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个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安排支部书记、委员、组织员或专门指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谈话人应及时整理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签名后交由党支部留存。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且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于党性觉悟较强、在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等特别优秀的特殊个体,可适当缩短,一般不能少于3个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党、对学校办学思想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班级、社团组织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能够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参加各类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相关学科专业竞赛等,综合素质突出,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先进分子。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及公示情况等。上级党组织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十条 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通过谈心谈话、思想辅导、观察表现及审阅《思想汇报》等方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配合党支部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第十一条 学校各党组织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集中培训、参加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次思想汇报,汇报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以及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等,由培养人对思想汇报进行审阅并签字。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登记表应如实记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过程、教育方法和重点考察要求的内容,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不足和努力方向。
学校各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对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适度规模和整体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规范化管理,党支部应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培养期档案,严格按规定充实入党积极分子各方面材料,确保一人一档。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部门党组织。原部门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现部门位(居住地)党组织。
各党组织应对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列为发展对象。主要程序是:
1.“双投”票决。“双投”票决对象必须是经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所有入党积极分子。召集党外群众、党员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投票,确定拟发展对象。
2.支委会听取意见、研究确定。(1)支委会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2)支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3.列为发展对象前公示。支委会研究决定后要将拟确定发展对象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并记录公示结果。
4.报学校党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讨论情况、公示情况及备案报告等。学校党委对备案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党支部。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鼓励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多层次的培训。在成为预备党员之前的2年内必须参加一次党校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并报上级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审查的材料有:
(一)入党申请书、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
(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三)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征求意见的材料;
(四)政治审查材料;
(五)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六)公示材料。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组织应当负责任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及公示无异议后,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并指导其填写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按有关要求认真、严肃地填写有关栏目,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入党介绍人要写清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表明自己的态度及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四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票决。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如入党介绍人离开所在部门,可由党组织重新指派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校各级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学习实际作一次书面小结并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要在被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后撰写个人进步规划,在被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后的第6个月撰写半年总结,在被转为中共正式党员之前撰写全年总结。
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和鉴定。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不能履行转正手续。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成立党小组的,党小组需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报学校党委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工作所在部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原部门党组织。原部门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有关材料转交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无法认定的,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可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整理上交归档保存。教职工党员材料交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保存。学生党员材料由所在党总支建立党员档案并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集中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
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认真制订全校年度发展党员计划,重视组织员队伍建设,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培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重视从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结束。根据本部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学校每年发展党员的总体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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